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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受贿一审被判死缓


 新闻归类:人物记事 |  更新时间:2024-05-29 18:21
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受贿一审被判死缓

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因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一审被判处死缓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据央视新闻报道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三(5月29日)一审公开宣判何泽华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,对何泽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;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30万元(人民币,下同,5万5000新元)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;对其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查明:1998年至2023年,何泽华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成员、副局长(副经理),安徽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书记、局长、经理,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,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业务承揽、职级晋升、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.43亿余元。

法院还指,2014年至2016年,何泽华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江苏省烟草专卖局(公司)党组成员、副局长(副经理)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业务承揽、银行揽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47万余元。
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何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何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;其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,亦应依法惩处,并予数罪并罚。鉴于何泽华部分受贿系未遂;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对何泽华受贿罪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,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,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;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,依法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公开资料显示,今年70岁的何泽华早年在江苏省工作,曾任淮阴市烟草专卖局局长。1998年8月,何泽华转任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党委书记,2000年1月重回烟草系统,出任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局长。

2003年7月,何泽华升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,2014年3月退休。去年1月,退休近九年的何泽华官宣被查,后于同年7月被开除中共党籍并被逮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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